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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宁波市委党史研究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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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1-01
  • 来源: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中国共产党宁波市委员会党史研究室(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简称:市委党史研究室)。住所:宁波市和济街95号。

    第三条  市委党史研究室是经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中共宁波市委直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条  市委党史研究室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地方党史编研工作,制定全市党史工作规划;组织重大纪念活动;编写、出版有关党史、革命史、当代史方面书刊;拟定全市地方志工作规划;编纂出版地方志、地方年鉴、各类地情丛书;审核各类涉及中共地方党史、地情的出版及网络作品。

    第五条  市委党史研究室的业务主管部门: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市委党史研究室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市委党史研究室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中共宁波市委的权利:

    (一)提出市委党史研究室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三)核准市委党史研究室章程草案;

    (四)监督市委党史研究室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中共宁波市委的义务:

    (一)支持市委党史研究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碍市委党史研究室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市委党史研究室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中共宁波市委党史研究室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市委党史研究室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条  市委党史研究室根据《党章》有关规定,设立市委党史研究室机关党总支,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一条  市委党史研究室机关党总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党员大会是机关党总支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三条  市委党史研究室机关党总支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市委党史研究室机关党总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市委党史研究室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市委党史研究室设置工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  市委党史研究室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设主任1名,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全面工作。设副主任2名,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市委党史研究室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市委党史研究室实行重大事项由室务会议讨论决定。室务会议由室主任、副主任及室务会议成员组成。

    第十八条  市委党史研究室室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委、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要求,以及领导讲话或批示,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二)研究决定、重点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年度计划总结、机关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研究审议党史地方志工作规划及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审定机关各处室的工作职责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室管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录用、任免、辞职、奖惩、出国(境)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工青妇和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审议市级及市以上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评选、推荐,党史地方志系统的评比表彰、考核等事项。

    (八)研究审议本室年度经费预决算、重大采购事项、重要合同签订和20000元以上重大经费支出,研究决定涉及干部职工福利等事项。

    (九)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十)其他应由室务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

    室务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提出预案。拟提交室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在充分沟通酝酿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书面方案、材料。

    (二)确定议题。由秘书处负责收集议题,呈报室主任确定。

    (三)会议通知。秘书处一般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并将议题和相关书面材料送达与会人员(除干部人事问题和紧急事项外)。

    (四)会议讨论。会议由室主任主持,一事一议。先由主办(处室)负责人简要汇报情况,然后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五)会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提出决策意见。

    室务会议重大决策前,须经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会议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室务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室务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九条  市委党史研究室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中共宁波市委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考核和单位职工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市委党史研究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5个,主要名称和职责如下:

    (一)秘书处,职责负责单位文秘、信息、保密、档案、数字化、财务、后勤等工作。负责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以及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二)党史处(资政处),职责:负责拟订全市党史工作规划;组织宁波地方党史的文献资料征集、研究和编写工作;组织党史专题的征编工作;开展党史资政研究和服务。指导区(县、市)、有关单位开展地方党史工作。

    (三)方志处,职责:负责拟订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宁波市志编纂工作,组织地情资料的征集整理、研究和编撰工作;组织开展专题志、地方史的编纂与理论研究;指导区(县、市)志书、部门(行业)志、乡镇(街道)志、村志(史)和家谱族谱的编修。

    (四)宣教处,职责:负责组织宁波地方党史和地方志的学习教育宣传,开展史志成果转化利用工作,编辑出版党史地方志刊物;组织宁波党史重要事件、重要人物纪念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审查涉党史和地方志领域的文章、图书、影视作品、展览展陈等;负责协调、指导全市革命遗址等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全市党史教育基地培育、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开展党史地方志宣传和学习教育工作。

    (五)年鉴处,职责:负责拟订全市年鉴工作规划,组织《宁波年鉴》《宁波月鉴》的编纂和出版工作,指导区(县、市)综合年鉴,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门年鉴、专业年鉴的编纂工作。拟订全市地方历史文献整理规划,开展旧志整理出版工作。组织史志资料年报征集和数字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委党史研究室建立室机关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机关职工大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工会召集,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代表通过。

    机关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传达上级工会、同级党组织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听取和审议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员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工会重大问题;换届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员。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国资)、税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机关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室务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举办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核准。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设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是中共宁波市委党史研究室(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共宁波市委党史研究室(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