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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史志研究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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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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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宁波市史志研究中心(史志研究中心)。住所:宁波市和济街95号。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宁波市委党史研究室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历史、党史、市情、要事文献资料的征集、整理、研究、收藏、展览、传播、对外合作交流和信息化工作;参与研究、编纂、撰修中共宁波历史基本著作、专门史、编年史和宁波市志、宁波年鉴;开展党史、国史、地方志重大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参与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等公共咨询社会服务活动;配合开展地方历史文献、党史文献的开发利用工作;协助指导革命遗址保护和党史教育基地的建设,承担市党史(方志)馆的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中共宁波市委党史研究室。

    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史志研究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中共宁波市委党史研究室的权利:

    (一)提出史志研究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史志研究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史志研究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史志研究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第九条 中共宁波市委党史研究室的义务:

    (一)支持史志研究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史志研究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史志研究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史志研究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史志研究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党章》有关规定,设立党支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党支部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七条 史志研究中心支部委员会(简称中心支委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中心支委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听取党员的意见建议,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决策机制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主任和副主任接受举办单位考核和单位职工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3个,主要名称和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史志研究中心的组织人事、文秘、档案、资料、信息、保密、财务及其他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史志研究中心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二)史志部

    参与市本级地方志编修、年鉴编纂、史志刊物编辑等工作;参与党史(方志)馆的筹建、管理工作;开展地方党史、国史、地方志等方面的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协助指导区县(市)地方志书、部门(行业)志、乡镇 ( 街道 ) 志、村志(史)、家谱族谱的整理和编纂工作;参与宁波地方党史、宁波地方历史的宣传和学习教育等。

    (三)文献研究部

    参与宁波地方党史、革命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编写工作;参与全市地方历史文献征集、整理、研究工作;参与推进全市党史、地方志数字化、信息化等。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不少于2次,由中心支委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代表通过。

    第二十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国资)、税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提交中心支委会审议。

    (四)章程报举办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中心支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宁波市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中共宁波市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是史志研究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史志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