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全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主要条款与上位法不符,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且上位法规定对我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能够覆盖和保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拟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废止该规章。规章废止后,将依照《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规定,在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下,做好革命遗址等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工作。
现就废止《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6月11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宣教处,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1.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宣教处,邮政编码:315042,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5号市行政中心8号楼2016室;
附件:《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2026年5月12日